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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2024年第2期
文 |
秦蕾
发布时间:
2024-03-01
本期“以案说纪”聚焦违私设“小金库”典型案例。
关键词:私设“小金库”
一、典型案例
(一)某国企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胡某套取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的问题。2008年至2015年,胡某兼任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通过虚增工程量、虚开定额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600余万元私设“小金库”,其中胡某本人获利60万元。胡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1月,胡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2021年6月7日,胡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二)某国企原总经理刘某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受贿等问题。2007年7月至2022年1月,刘某安排下属用收取的赞助费设立“小金库”,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刘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三)某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阳某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问题。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阳某在担任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通过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资金432.05万元私设“小金库”,其中阳某本人获利59万元。阳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3月,阳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二、案例剖析
(一)关于“小金库”的定义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从资金来源上看,“小金库”里的钱主要有两种:一是收入不入账、形成“账外账”,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不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违规创收形成“小金库”等;二是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包括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等。
(二)设立“小金库”类违纪行为的定性和条款适用
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即认定为违反财经纪律。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并对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制,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采用了相同的体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包括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除涉嫌犯罪、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包括财经违法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设立“小金库”涉嫌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如:《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对相关的财经违法行为也作出相关规定。
- “小金库”涉及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等。
三、工作启示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言犹在耳,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树立正确的业绩观、政绩观、权力观;重点领域、重点岗位人员应讲诚信、守纪律、自觉抵制违规违纪行为;针对本单位高风险业务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定各项制度、组织员工学好制度、教育人员遵守制度、各职能监督部门用好制度,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和打击私设"小金库"行为。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党员要深刻汲取案例的警示教育,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坚守底线、筑牢防线、不踩红线,不断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清障护航。
《以案说纪》学习风采选登
事业四部:2024年2月18日,事业四部组织开展《以案说纪》学习教育,公司总经济师李红旗参加。事业四部围绕典型案例开展剖析,认识到违规吃喝、乱报假账乃肆意妄为的举措,根源在于存在侥幸心理,纪律意识淡薄。警示干部职工要及时杜绝奢靡享乐行为,做到有禁必止、言行一致。

事业一部:2024年1月31日,事业一部组织开展《以案说纪》学习教育。通过学习,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认为遵守规定不仅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态度,每一个细节、每一次抉择都关乎整个部门乃至公司的形象与利益。将始终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责任心,加强与纪检部门联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为公司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衡阳分子公司:2024年1月31日,衡阳分子公司组织开展《以案说纪》学习教育。衡阳分子公司指出,全体职工要以案为戒,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不断增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京鑫学校:2024年1月31日,京鑫学校组织开展《以案说纪》学习教育。京鑫学校认为,通过深入学习案例,能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性,通过加强自我约束,不仅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司形象,也能够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全体干部职工应当以案为戒,提高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

(公司纪检审计部整理编辑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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