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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2024年第6期
文 |
毛芮宁
发布时间:
2024-07-03
本期“以案说纪”聚焦于招投标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
串通投标获取好处
2014年,张某负责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部分重要项目的电梯采购。2015年2月,张某参与某安居房BT项目电梯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在得知某投标公司评分靠前可能中标的信息后,主动联系该公司投标人代表周某,表示可以“帮助”对方中标,并向该公司索要“好处费”,否则就废标,该投标公司答应了他的要求,成功中标后,张某从中获利39万元。2014年至2018年间,张某陆续收受贿赂105万元,串通投标违法所得130万元。2020年9月,张某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1年4月,张某因违反党纪并构成职务违法被开除党籍;同年8月,因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未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
2015年8月、10月、11月、12月,中煤五建公司某单位采用询比价方式共组织了4次钢材、道轨及焊管等工程材料的采购工作。4次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均为3家相同单位,其中2家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围标行为明显。该单位未审查供应商资质,也未深入审查3家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关联关系,供应商资质审查不到位。2018年4月,公司对该单位生产处长张某某、经营处长徐某提醒谈话;对时任物资供应科科长李某某批评教育,副科长党某某诫勉谈话。
未按规定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工作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医院未按规定采购医疗设备项目案。2013—2015年,讷河市人民医院购置医疗设备30台(套),价值422万元,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是采取委托第三方竞标方式采购;购置医疗设备112台(套),价值3383万元,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是通过自行询价、比价等方式采购,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2017年9月,齐齐哈尔市纪委分别给予时任院长冯某某、原副院长刘某某、原设备科主任裴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法纪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执纪者说
企业招投标领域涉及面广、资金量大、专业性强,是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地带。以上这些典型案例,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各分子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中心)要以案为鉴,深刻认识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加强全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招投标工作,杜绝暗箱操作和不正当的利益勾结,同时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包庇,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红线,共同维护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清正廉洁和规范有序。
《以案说纪》学习选登
长沙分公司:6月14日,长沙分公司对《以案说纪》中关联交易之隐名持股问题开展学习交流,该公司表示“以案说纪”很好的警示我们要谨言慎行,尤其要关注重点环节、关键岗位,避免影响经营环境的政治生态,再者要严格、正确管好自己和身边人,拓宽对监管的认识和理解。

湘诚国投: 6 月10日,湘诚国投对《以案说纪》进行专题学习,表示案例中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今后将重点提高公司内部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穿透力,聚焦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及时发现廉洁风险点,坚决防范廉洁风险。

湘诚浔达:6月12日,湘诚浔达开展《以案说纪》第5期专题学习,表示必须坚决抵制案例中损害企业利益、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企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认识到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将时刻牢记纪法要求,做到心中有纪、行动守法,共同维护公司的健康发展。

湘诚经投:6月20日,湘诚经投组织公司各部门及各项目负责人学习《以案说纪》,表示对关联交易之隐名持股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将不断加强全体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提高思想觉悟,强化廉政意识,同时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如实填报,确保做到应报尽报,确保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河南湘诚: 6月21日,河南湘诚组织对关联交易中隐名持股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和学习,表示全体员工对关联交易中隐名持股的严重性和潜在危害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并将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自查自纠工作,继续强化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同时鼓励所有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督和管理工作,共同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公司纪检审计部整理编辑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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